| 索引號: | 014235863/2019-00060 | 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城市管理局 | 文號: | 東城管發〔2019〕57號 | ||
| 成文日期: | 2019-10-09 | 發布日期: | 2019-10-09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縣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縣城區非公共陣地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相關規定的通知 | ||||
局機關各科室,縣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為進一步規范縣城規劃區非公共陣地商業戶外廣告設置(發布)行為,合理、科學、規范地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東縣城區戶外廣告陣地(設施)使用權出讓實施意見的通知》(東政辦發〔2012〕8號)文件精神,現就縣城區非公共陣地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相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非公共陣地商業廣告的概念
商業性戶外廣告是指設置人用于發布商業廣告盈利,或通過發布商業廣告達到銷售目的的戶外廣告設施,含固定設施和臨時設施兩種。
非公共陣地設置的商業性戶外廣告包括:
1.大型商場或商業綜合體利用墻體、樓頂等設置和發布商業廣告的;
2.建設工地利用工地圍欄發布商業廣告的;
3.利用規定車輛為載體發布商業廣告的;利用建(構)筑物懸掛布幔、條幅進行商業宣傳的。
二、非公共陣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及程序
針對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且不符合招標、拍賣條件的,可以參照《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東縣城區戶外廣告陣地(設施)使用權出讓實施意見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協議出讓。
采取協議出讓方式的,應經過以下程序:
1.現場勘查;2.提出意見;3.科室審查;4.黨組討論;5.簽訂協議;6.繳納費用。
三、非公共陣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收取
協議出讓的費用可參考縣城區同類型公共陣地使用權出讓的費用,經雙方協商后確定。非公共陣地使用權出讓費用統一納入縣財政非稅收入。
四、非公共陣地戶外廣告發布的要求
1.墻體廣告。根據《江蘇省城鎮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第3.1.4.2條和4.1.1.2條規定,商場、超市等商業建筑可以設置墻體廣告,墻體廣告總面積不宜大于建筑立面面積的30%。縣城規劃區大型商場或商業綜合體墻體廣告面積應控制在建筑立面面積的30%以下。同時,戶外廣告作為城市景觀的重要載體,戶外廣告應具備美化城市的功能,設置方應嚴格按照審批的數量、規格、尺寸、材質規范設置。
2.公益廣告。戶外廣告陣地在使用權出讓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置內容、色調與周圍城市景觀風貌相融合的公益廣告。公益廣告內容不少于所發布廣告的30%。
3.安全責任。根據《江蘇省廣告條例》、《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戶外廣告安全管理實行“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設置人為戶外廣告安全第一責任人。
五、非公共陣地戶外廣告的監管
縣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應加強對戶外廣告陣地的監管力度,定期不定期組織戶外廣告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設置單位整改或拆除,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個人),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如東縣城市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