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4232136/2022-00355 | 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通知 | ||
| 發布機構: |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 | 文號: | 通如東環〔2022〕29號 | ||
| 成文日期: | 2022-08-22 | 發布日期: | 2022-08-22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關于印發《如東縣排污許可提質增效行動計劃(2022-2024)》的通知 | ||||
為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令第736號)、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環辦環評函〔2022〕237號)和《南通市排污許可證提質增效行動計劃(2022-2024年)》,健全排污許可證質量保障機制,提高排污許可證質量,有效發揮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核心管理制度效能,為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支撐,制定如下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圍繞排污許可提質增效主線,健全五項管理機制,開展四類重點工作,各科室、部門持續深入推進,緊密協作配合,切實提高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強化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壓實主體責任,強化聯合監管,構建排污許可證質量“源頭把控、過程管理、事后監管”的全閉環管理模式,提升證后監管效率、強化核心制度效能、發揮“一證式”管理效果。
到2022年底前,健全新核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機制,完善排污許可證動態更新機制,完成限期整改“清零”工作。到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雙百”任務目標,打造出一批排污許可管理的標桿企業。到2024年底前,持續開展常態化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顯著提升排污許可證質量,全面支撐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二、重點任務
(一)健全新核發排污許可證聯審核查機制。局綜合科按照《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梳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名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名單,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采用非現場審查和現場核查兩種方式,持續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1.完善會簽制度。在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綜合科應根據職責分工組織轄區分局、水科、大氣科、土科、監控中心測站對申請材料進行聯合審查并會簽,對填報內容有問題的提出意見。綜合科負責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規性;轄區分局負責核實現場的生產設備及產能規模、污染防治設施、排污口等內容;水科負責水污染物排口類別、排放標準及總量;大氣科負責氣污染物排口類別、排放標準及總量;土科負責土壤自行監測和固廢管理信息;監測站負責自行監測方案;監控中心負責在線設施安裝及聯網等內容的合規性審查。加強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政策的會商研判,對于合規性審核及現場核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相關要素部門應研究形成明確的處理意見報綜合科提交領導小組共商決定;綜合科可以委托技術機構,對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估,要求技術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并對技術評估報告負責,全面提高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
2.開展現場核查。對于合規性審查后問題較多,存在信訪舉報、尾水直排入河等情形和涉嫌違法問題的排污單位,應將現場檢查作為其首次核發和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必經程序。對于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綜合科應組織轄區執法分局、水科、氣科、土科、監控中心、監測站等成立現場核查組,對排污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聯合核查,重點核查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以及排放口信息是否與申請材料一致。對于擬建、在建的項目,應在試生產前組織現場核查,重點檢查企業實際建設情況是否與申請材料一致。對于申請材料與實際建設情況不符的,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綜合科牽頭,轄區分局、水科、大氣科、土科、監控中心、監測站配合)
(二)健全新核發排污許可證質量抽查機制。根據生態環境部排污許可證質量檢查規范和要求,綜合科牽頭組織對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質量開展常態化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轄區內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總數的20%,每季度結束前的5個自然日內將抽查結果和整改完成情況報送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對在部、省、市三級抽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綜合科要建立問題臺賬,實行限期銷號整改,必要時由轄區分局進行現場核查,確保發現一起、整改一起。同時,各科室要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排污單位的幫扶指導,引導其自查自糾,建立自檢制度,提升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水平。
(綜合科、轄區分局牽頭,水科、大氣科、土科、監控中心、監測站配合)
(三)完善排污許可證動態更新機制。做好排污許可證的動態更新,保障排污許可證基礎信息更新及時、準確有效。做好三張清單之間的動態調整,對于存在技改項目或新納入年度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等情形的排污單位,積極指導排污單位做好許可證的變更、延續、重新申請或者注銷等工作。明確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整改后申請、重新申請、延續、變更、撤銷、注銷、吊銷等管理流程和要求,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格式和管理流程,從嚴審核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許可排放量。綜合科每月梳理轄區內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臨期的排污單位,提前3個月對許可證臨期的排污單位進行書面提醒,本著“先變更、再延續”的原則,督促其依法變更、延續排污許可證。對于已關閉的排污單位,依法及時注銷其排污許可證,并上傳佐證材料。水科、大氣科、土科、監控中心、監測站等科室定期匯總國家和地方環境政策、標準、管理要求等更新動態,由轄區分局督促轄區內涉及的排污單位變更許可證,并規范做好過程管理。
(綜合科牽頭,轄區分局、水科、大氣科、土科、監測站配合)
(四)健全部門聯動協同機制。強化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管理部門的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建立排污單位違法線索發現、問題反饋、督促整改、問題銷號的“一條龍”管理工作機制,實現排污單位發證、監測、監管全閉環。
1.綜合科:對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的及時性、完整性進行線上核查;及時將排污單位問題清單以書面形式推送給執法監管、監測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排污許可聯合監管臺賬。根據實際情況指導排污單位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進行變更、重新申請。
2.轄區分局:要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真實性檢查納入年度計劃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現場檢查和遠程核查;將檢查發現的實際建設、運行情況與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信息不符的排污單位清單及時書面反饋給綜合科,并督促企業限期完成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變更。將排污許可證數據庫和排污登記庫中全部排污單位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對正面清單內排污單位以在線監測、視頻監控、分表計電等信息化執法監管方式為主,減少現場檢查次數。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功能完善后,將執法監管信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執法部門對涉及環境違法的排污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對于排污單位違法行為,要求排污單位在該年度和季度執行報告中載明相關情況,包括執法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和整改情況等。
3.監測站、監控中心:定期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情況核查,核查結果互通共享,做好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法檢查的技術支持(監測站),及時將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行為線索反饋給執法部門(監控中心)。督促落實自行監測要求,齊抓共管,提高監管成效。加快推進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統一規范報送自行監測數據(監控中心)。
(綜合科、執法局、監控中心、監測站、按職責分工)
(五)完善信息曝光披露機制。加強對排污許可執法檢查處罰決定、排污許可證質量典型問題的曝光力度,強化對本地從事排污許可技術服務的第三方機構信用信息的披露。
1.樹立典型案例。收集排污許可執法典型案例,做好案件處罰的總結、解析和報送。
2.強化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管理。明確第三方機構管理、培訓、考核機制,降低因第三方機構造成的排污許可證質量和管理風險,對造成排污許可證嚴重質量問題和在協助排污單位落實證后管理要求中弄虛作假的第三方機構,經轄區分局查證后,進行公開披露。
3.加大曝光力度。充分運用定向發文、市局官方網站、兩微平臺、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渠道,定期公開排污許可執法典型案例及解析、排污許可證質量典型問題及案例、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案例、常見難點問題解答和典型行業范例等信息,充分發揮正面典型的引領效應和負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
(轄區分局、法宣科、綜合科按職能分工)
(六)深化排污限期整改“清零”重點工作。全面推進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的整改清零,確保在2022年底前固定污染源全部實現持證排污。對于2020年4月3日前已領取排污許可證但有整改事項的排污單位,綜合科加快督促排污單位按照許可證中載明的改正規定,限期全面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排污單位原則上不得延續排污許可證。聯合轄區分局定期對需整改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建立限期整改排污單位臺賬,實施掛單銷號,每月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整改進度。對因整體搬遷、規劃或環境敏感區調整等原因導致短期內無法取得環評批復、無法完成整改的,應請示屬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研究后,給出情況說明,提出整改計劃和整改期限,妥善解決影響排污許可證審批和管理的遺留問題。
(綜合科牽頭,轄區分局配合)
(七)持續推進“雙百”重點工作。落實“雙百”任務目標要求,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執行報告審核。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采取非現場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已核發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審核,2023年底前實現持證排污單位質量審核全覆蓋。綜合科牽頭完成全部持證排污單位年度和前三季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率審核,同時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完成持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內容規范性審核,重點審核執行報告中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計算、自行監測頻次合規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態信息等,推動執行報告內容完整性、數據準確性。對“雙百”重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執法分局應及時督促相關排污單位限期完成整改,對弄虛作假的情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1.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2022年10月底前,完成不少于23個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2022年度行業指標見附表),同時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數量不少于全部排污許可證的三分之一。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排污許可證的質量審核。
2.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率審核。2022年和2023年的4月底前,完成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率審核。2022年和2023年的5月、8月、11月底前,完成上一季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率審核。
3.典型行業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內容規范性審核。2022年7月底前,完成家具制造業、農藥制造、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環境治理業、環境衛生管理六個典型行業及其他生態環境部、省廳要求的全部持證排污單位2021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內容規范性審核,其他行業執行報告內容規范性審核數量不少于全部排污許可證的10%。
(綜合科牽頭,轄區分局配合)
(八)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現場檢查重點工作。在各項監督幫扶工作中,定期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現場檢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在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過程中出現排放標準、許可排放量問題的排污單位,現場檢查其產排污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以及排放口是否與排污許可證一致。在排污許可證質量現場檢查工作中,查處并曝光超標超總量排污、排污許可證與實際情況不符等典型案例的,納入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活動綜合評定。(執法科牽頭,綜合科配合)
(九)打造排污許可管理標桿重點工作。要以實現排污許可制與總量控制制度的有效銜接為目標,結合區域產業特色和重點行業綠色發展要求,在2023年6月前打造一個標桿行業和一批標桿企業(不少于發證總數的10%),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引導作用。
1.提升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對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嚴格要求其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工作,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按要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聯網。對于采取手工監測的排污單位,應加強臺賬記錄,尤其是原輔材料的使用記錄和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記錄,確保執行報告的真實準確。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排放量經核實后可以作為年度生態環境統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的依據。
2.加強對企業的幫扶指導。加大對行業和企業的幫扶指導,每年4月底前,完成標桿企業執行報告的總量復核,并持續強化排污單位“持證排污”“按證管理”的意識和能力水平,切實營造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的良好氛圍和引領示范作用。
(綜合科牽頭,轄區分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強組織領導。局建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技術指導,做好后續工作調度,實行工作簡報制度,定期通報提質增效行動計劃實施進展。完善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好經費保障,不斷夯實排污許可證質量,提升排污許可核心管理制度效能。(綜合科牽頭,執法局、水科、大氣科、土科、監測、監控、法宣科配合)
(十一)注重宣貫培訓。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政策宣貫,組織“送法入企”活動,結合實際案例指導排污單位落實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管理要求。同時加大對審批和執法等管理人員、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第三方技術機構的培訓力度,適時組織排污許可業務培訓,強化學習效果。(法宣科牽頭,綜合科配合)
(十二)完善資金支持。建立健全排污許可管理的財政資金保障機制,鼓勵企業申請省級“環保貸”等金融產品,排污權抵押貸款,拓寬排污單位融資渠道,推動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提檔升級。鼓勵納入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或者委托專業的第三方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辦公室、法宣科、綜合科按職責分工)
(十三)強化督促推進。圍繞生態環境部、省廳、市局組織實施的排污許可“雙百”重點工作考核方案,以排污許可證質量和執行報告規范性審核是否完整準確,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率、審核率和未按時提交執行報告處理情況以及發現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為重點,建立健全排污許可提質增效臺賬。對“雙百”重點工作抽樣復核結果和“雙百”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推進。與環保舉報平臺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依法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加強社會監督。(綜合科牽頭,轄區分局、辦公室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