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4232136/2022-00235 | 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通知 | ||
| 發布機構: |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 | 文號: | 通如東環〔2022〕21號 | ||
| 成文日期: | 2022-05-16 | 發布日期: | 2022-05-16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關于轉發《南通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第一條為提高公眾的生態環境權利意識,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舉報導向作用,提升生態環境監管效能,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依法對本市范圍內生態環境問題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舉報人可采用走訪、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實名或匿名舉報。
(一)電話舉報:12345政府熱線,12369環保熱線,0513-85158616;
(二)來信來訪:南通市生態環境局信訪辦,各駐縣(市、區)生態環境局信訪科;
(三)微信舉報:關注南通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通過微服務—生態環境問題舉報渠道進行舉報;
(四)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方式。
第四條舉報內容應包括明確的被舉報人名稱(姓名)、地址、環境問題的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等基本信息。
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環境問題。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舉報,有具體聯系方式并認可舉報行為的,屬于實名舉報。
第五條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舉報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為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能夠確定具體舉報人的,應當給予獎勵,但其明確拒絕接受的除外。
第六條 舉報生態環境問題,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違法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舉報人舉報生態環境問題發現難易程度和對環境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確定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
(一)舉報畜禽養殖場惡臭排放超標、工業企業噪聲超標擾民、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散亂污”企業排污等行為的給予300元獎勵;
(二)舉報企業物料堆場未覆蓋到位、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工段未按要求密閉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800元獎勵;
(三)舉報企業違反“三同時”制度、無環評無排污許可證排污、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違法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1000元獎勵;
(四)舉報環評中介機構編制環評內容弄虛作假、建設單位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弄虛作假、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弄虛作假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2000元獎勵;
(五)舉報企業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一般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下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3000元獎勵;
(六)舉報企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超標排放重金屬污染物質3倍以上、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1-2萬元獎勵;
(七)舉報危害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跨區域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提供重要關鍵性證據或者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破獲系列污染環境刑事犯罪案件的給予3-5萬元獎勵。
(八)舉報特別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作出突出貢獻,由此避免重大生態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經查證屬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最高可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舉報人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的,可根據協查情況適當增加獎勵金額,上浮比例不超過20%,協查包括以下方式:
1. 提供檢測報告、圖像資料、文件材料等能證明被舉報對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物證;
2. 帶領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或者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人員、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認;
3. 以其他方式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八條舉報人就同一生態環境問題多次舉報的,只獎勵首次舉報;同一生態環境問題有多人舉報的,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獎勵最早的舉報人;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生態環境問題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獎金平均分配;一次有效舉報中查實舉報對象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以最高獎勵為準,不累積獎勵金額。
舉報案件被處理結案后,若被舉報單位再次出現生態環境問題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并獲取相應獎勵。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核實的;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已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正在處理中的;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經調查不屬實的;
(六)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責任部門的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舉報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第十條舉報事項符合獎勵條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受理舉報或接受上級轉辦舉報并具體負責環境問題查處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舉報案件的違法情節、性質、環境危害程度等因素提出獎勵意見。市級查處案件獎勵金額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辦公會審定,報分管領導審批;獎勵金額在3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辦公會審定,報主要領導審批;獎勵金額在50000元以上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獎勵決定作出后應及時告知舉報人獎勵金額和領獎途徑。各駐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獎勵發放審核程序按照黨組議事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獎金采取銀行轉賬形式進行發放,由舉報人自接到生態環境部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本人銀行賬戶信息等資料到相應生態環境部門辦理領取獎金相關手續(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個人信息)。舉報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領取獎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領,被委托人應當攜帶雙方身份證原件,并提供舉報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正反面清晰復印件。
逾期未辦理領獎手續或者由于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有誤導致30日內無法聯系到舉報人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二條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獎勵經費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真實、客觀地反映有關事實,不得利用舉報誣告、誹謗他人或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舉報公開造謠、公開傳謠或制造事端、惡意舉報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生態環境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侵害舉報人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登記記錄、調查情況、舉報人資料、獎勵審核資料和獎金發放情況等。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南通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南通市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通環〔2017〕15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