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推進登記便利化改革,降低企業開辦成本,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結合本省實際,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蘇省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辦法》。此次辦法的出臺,是為了規范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著力破除市場主體登記中不合理限制,合理釋放各類場地資源,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持續創優營商環境,助力市場主體發展。具體政策解讀如下:
一、適用范圍:江蘇省內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二、住所與經營場所的區別:本辦法所稱住所是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市場主體的法律文件送達地、確定司法和行政管轄地的場所。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市場主體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多個經營場所。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為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
三、分離登記的概念:本辦法所稱的分離登記是指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在同一縣(市、區)內、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僅從事一般經營活動的,可以申請辦理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免于分支機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
四、分離登記的類型:1、增加經營場所登記,首次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在換發后的營業執照“住所”登記項標注“一照多址”;2、取消經營場所登記,市場主體已不在該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擬辦理遷移登記,遷移后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不屬同一縣(市、區)級登記機關管理的、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取消經營場所登記。
五、監督管理:登記機關應當在出具相關登記文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將經營場所登記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地方頻道向社會公示。
市場監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將登記的經營場所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核查經營場所地址信息的真實性。經核查不在登記的地址經營的,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的規定處理,但不作為經營異常名錄列入情形。
對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處理。
六、實施期限:本辦法于2023年1月30日施行的,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