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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進一步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來源: 如東縣民政局 發布時間:2020-04-16 10:28 累計次數: 字體:[ ]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 2016〕36號)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等八部門制定下發的《關于落實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蘇民事〔2018〕1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民兒童〔2019〕6號)、市民政局、市中級人民法院等九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通民發〔2019〕3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縣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實施精準保障,提升保障水平,規范工作流程,現結合我縣實際,對我縣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明確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具體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細化困境兒童分類

              本意見所稱困境兒童是指不滿 18周歲,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 孤兒。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棄嬰,棄兒,父母雙方死亡、失蹤(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的兒童。

              2.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主要指父母雙方不能完全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具體包括: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3. 重殘、重病及流浪兒童。主要包括:主要包括:二級以上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或三級以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兒童;患重大疾病兒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地中海貧血)、先天性心臟病、尿毒癥、慢性腎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惡性腫瘤、顱內良性腫瘤等重大疾病,以及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過2萬元的疾病;長期在外流浪兒童。

              4. 貧困家庭中的兒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扶貧建檔立卡家庭兒童。

              5. 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主要包括: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兒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或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

                其中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失聯是指是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根據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被依法押送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期限在6個月及以上;強制隔離戒毒是指公安部門或司法行政部門強制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在6個月及以上;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期限在6個月及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二、強化基本保障

                (一)明確保障標準和保障期限

                1、補貼標準執行自然增長機制。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調整困境兒童生活費補貼標準,具體標準根據縣政府討論確定的標準執行。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補貼。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本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的80%發放生活補助金。

                3、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兒童生活補貼。對患有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兒童按照本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發放。

                4、重殘、重病的兒童生活補貼。對重殘、重病的兒童按照本地社會散居孤兒保障標準60%。重病兒童的保障期限是三年,保障期滿以后,其疾病仍未康復的或仍在住院的,經過原診斷或治療醫院重新診斷、證明以后,仍繼續給予保障。重病診斷滿三年、重病手術出院滿兩年才申請保障的,一般不得給予困境兒童保障待遇。

                5、貧困家庭兒童生活補貼。對低保家庭中凡符合孤兒、重病重殘兒童條件的兒童,可根據困境類別進行補差發放。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扶貧建檔立卡等貧困家庭中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按照本縣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的100%補差發放。

                6、其他困境兒童生活待遇。對經縣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討論確定的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按照本縣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的60%發放生活補貼。對流浪兒童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對因遭遇突發性事件導致暫時性失依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兒童提供臨時救助。

                (二)完善保障措施

                1. 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2、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照自愿選擇、不重復享受原則落實,待遇標準有差距的可按照上述原則給予補差。

                3、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的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全日制專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和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就讀,可繼續享受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至畢業為止。

                4、 將困境兒童納入醫療救助保障重點對象范圍,其患病期間在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門診和住院費用,按照醫療保障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5、各鎮(區、街道)每年7月份結合困境兒童年度排查走訪工作,進行困境兒童身份核查工作,9月底前向縣民政局報告一人一檔的續保申請表和在冊困境兒童花名冊。

                三、規范工作程序

                (一)申請

                1、困境兒童的監護人或親屬、在當地村(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幫助下,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民政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如東縣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請書》(附件1),并提交申請材料要求如下:

                (1)兒童身份證、戶口簿,兒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監護人身份證、戶口簿;

                (3)兒童父母死亡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書;

                (4)兒童父母失蹤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法律文書;

                (5)兒童父母服刑或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6)兒童父母不履行監護撫養責任,失去聯系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受案回執,或人民法院關于監護權確認(變更)的法律文書;

                (7)兒童或其父母重殘的,應當提供戶籍地縣級以上殘聯部門出具的殘疾證明。

                (8)兒童或其父母重病的,應當提供省內醫療保險定點三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書;

                (9)兒童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繼續申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學校的就讀證明;

                (10)視兒童或所在家庭實際困境情況,其他需出具的證明。

                2、對以上材料必須出具原件,民政辦經辦人審核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后,收取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名、簽注審核日期,加蓋民政辦公章。就讀證明、醫保費用結算證明單原件要留存上報。

                3、鎮(區)民政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所需資料,但須向申請人講明理由。

                4、村(居)民委員會要大力宣傳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對無能力提出保障申請的兒童或其家庭,應當主動派員幫助提出申請。

                (二)受理

                鎮(區)民政辦要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明顯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核

                1、明確入戶調查簽字責任。鎮(區)民政辦受理申請后,應當立即進行入戶調查或信息、材料比對。入戶調查人員和兒童監護人或親屬應當在入戶調查表上簽字。

                2、公示環節。調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將困境兒童基本情況、調查結果、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根據困境兒童類型選擇在政府網站(適用于孤兒、重病兒童、新發證的重殘兒童)和兒童常住地所在村(居)委員會(適用于其他困境兒童)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 7天。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填寫《如東縣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附件2)。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并且重新公示,1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做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6. 民主評議環節。對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證實兒童父母不履行監護撫養責任,失去聯系的,在公示前必須組織召開由兒童父母居住地包組村(居)干部、兒童主任、村民代表參加的民主評議會,評議人員必須在評議書面材料上簽字。

              7. 明確上報期限和要求。鎮(區)民政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含公示時間),根據調查、評議、公示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連同困境兒童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級民政部門。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上報期限,但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報送民政部門時,民政辦要對每一名困境兒童自留復印材料一套,建立一人一檔的困境兒童紙質檔案。

                (四)審批

                縣民政局自收到鎮(區)遞交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定、審批意見。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申請審批還應通過《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逐級提交至省級民政部門核準。

                (五)資金發放

                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按季度發放,根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通過“一卡(折)通”等社會化形式發放,鎮(區)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及時足額將款項劃撥到困境兒童或其監護人賬戶。困境兒童按照殘疾人“兩項補貼”、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政策保障的,按照其資金發放政策規定。

                (六)動態管理

                鎮(區)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了解困境兒童保障及困境變化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調整或終止基本生活費補貼的發放。查找到失蹤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監護撫養責任的,父母刑滿釋放或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期滿3個月的,以及其他應當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情形的,自次季度起終止發放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的,非在校學生一次性發放給個人6個月基本生活費補貼,不再納入基本生活費補貼發放范圍。

                (七)監督指導

                縣民政部門負責困境兒童分類保障的基礎性工作,嚴格申請審核程序,嚴把審批關,嚴禁弄虛作假和虛報冒領。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和監督工作,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對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將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如東縣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

                附件2:如東縣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請書

                 

                如東縣財政局 如東縣民政局

                 

                2020年4月 8日


                附件1

                如東縣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請書

                兒童姓名:,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戶籍:,身份證號:,居住地址:,聯系電話:。

                監護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戶籍:,身份證號:,居住地址:,聯系電話:,與兒童關系:。

                申請理由:


                 

                本人承諾,上述事實和提供的相關材料真實有效,無虛假欺騙和隱瞞行為,如經發現不實之處,可不予受理。當兒童不符合享受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條件時,應主動報告,因本人未盡義務責任而產生法律糾紛,厚意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特此申請。

                申請人(監護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如東縣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

                 

              兒童基本情況

              姓名


              性別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


              戶籍狀況

              □有戶籍□無戶籍

              戶籍所在地


              兒童現住址


              兒童類別

              (單選)

              □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艾滋病感染兒童□重病、殘兒童□流浪兒童

              □貧困家庭兒童□其他需要幫助兒童:

              身體狀況

              (可多選)

              □健康□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

              □肢體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重病□其他:

              工學情況

              (單選)

              □學齡前□小學□初中□高中或職業高中□技校□中專

              □大專□大學以上□失學□特教□無就學能力□待業

              □就業□其他:

              兒童父母情況

              姓名

              性別

              關系

              身份證號碼

              現狀況(單選)

              聯系電話


              父親


              □死亡□失蹤□棄養

              □服刑□強制戒毒

              □重病或重殘

              □其他:



              母親


              □死亡□失蹤□棄養

              □服刑□強制戒毒

              □重病或重殘

              □其他:


              履行監護職責人員及其主要家庭成員情況

              姓名

              性別

              關系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其他主要

              社會關系

              姓名

              性別

              關系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基本生活費補貼發放情況

              領取方式

              □現金領取□銀行轉賬

              起領年月


              保障金額


              領取人

              (開戶人)


              領取人與

              受益人關系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其他救助情況


              村(居)委會

              初審意見

              申請困境兒童所提交材料真實,在公示期間無異議,符合

              保障條件,建議上級予以批準。

              負責人簽章:(村委會印章)

              填報日期: 年月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

              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建議予以批準。

              民政助理:分管領導: (單位蓋章)

              審核日期: 年月日

              縣級民政部門審批意見

              經復核,符合保障條件,享受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的

              □100% □80% □60% 。從年月起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

              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 (單位蓋章)

              審批日期: 年月日

              備注:此表一式二份,鄉鎮民政辦、縣級民政局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