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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14231838/2022-03551 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通知
              發布機構: 如東縣人民政府 文號: 東政發〔2022〕18號
              成文日期: 2022-07-28 發布日期: 2022-07-28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縣政府關于印發《如東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縣政府關于印發《如東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來源: 如東縣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2-07-28 累計次數: 字體:[ ]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如東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第7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9年8月印發的《如東縣防汛防旱應急預案》(東政辦發〔2019〕74號)同時廢止。

              如東縣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防指

              2.2 鎮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3 基層防汛抗旱組織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

              3.2 監測預報

              3.3 預警

              3.4 主要防御方案

              4 應急響應

              4.1 總體要求

              4.2 Ⅳ級應急響應

              4.3 Ⅲ級應急響應

              4.4 Ⅱ級應急響應

              4.5 Ⅰ級應急響應

              4.6 指揮與調度

              4.7 緊急搶險

              4.8 信息報告和發布

              4.9 應急響應變更和結束

              5 保障措施

              5.1 組織保障

              5.2 資金保障

              5.3 物資保障

              5.4 隊伍保障

              5.5 交通運輸保障

              5.6 治安維護

              5.7 安全防護和醫療保障

              5.8 通信與信息保障

              5.9 應急救援和裝備保障

              5.10 社會動員保障

              5.11 技術儲備與保障

              6 后期處置

              6.1 災情核查

              6.2 災后重建

              6.3 水毀工程修復

              6.4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6.5 保險

              6.6 社會救助

              6.7 補償要求

              6.8 總結評估

              7 宣傳、演習和獎懲

              7.1 宣傳

              7.3 演練

              7.4 獎懲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定義

              8.2 預案管理

              8.3 預案解釋部門

              8.4 預案實施時間

              附件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附件2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急處置工作組及其職責

              如東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兩個堅持、三個轉變”防災減災救災新理念,做好我縣洪澇干旱災害的預防和處置工作,保證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規范、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江蘇省防洪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南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如東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如東縣境內發生的以及鄰縣市發生但對我縣產生較大影響的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水旱災害包括:洪水、雨澇、風暴潮、干旱和堤防決口、閘(涵)站出險等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災害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1.4.2 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各級黨委、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工作的責任主體,實行防汛抗旱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結合,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強化預防和應急處置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統籌兼顧,服從全局。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流域區域兼顧,突出重點,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堅持第一時間響應,實行上下聯動、部門協同、軍民結合、公眾參與,及時高效開展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防指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由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指揮及成員單位組成。日常辦事機構為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防辦),設在縣水務局,縣水務局局長兼任縣防辦主任。

              2.1.1 縣防指機構

              縣防指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常務副縣長和分管水利副縣長任常務副總指揮,縣人武部部長、聯系海事副縣長、分管城建副縣長任副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辦公室相關副主任及縣水務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農業農村局局長、南通如東海事處處長任指揮,縣委宣傳部、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民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通如東生態環境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務局、縣氣象局、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縣教育體育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城市管理局、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縣融媒體中心、縣公安邊防大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南通如東海事處、通信運營商、如東供電公司等單位為指揮部成員單位。

              2.1.2 縣防指職責

              縣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制定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規程、制度,啟動、變更、結束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組織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協調災后處置。

              2.1.3 縣防辦職責

              承擔縣防指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防御水旱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各地和相關部門的水旱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1.4 應急處置工作組

              縣防指設立綜合組、監測預警組、搶險救援組、轉移安置組、宣傳報道組、交通通信組、醫療救治組、后勤保障組、安全警戒組、專家技術組、災后評估組等11個應急處置工作組。啟動Ⅲ級及以上響應后,縣有關部門到縣防汛抗旱指揮中心聯合值守,集中辦公。

              2.2 鎮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各鎮(區、街道)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本級黨委、政府和縣防指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

              各鎮(區、街道)要根據轄區內洪澇干旱災害特點,落實責任和措施,重點明確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隱患排查、應急處置、搶險救援、人員轉移、巡查防守、隊伍物資調度、信息報送等環節,針對極端暴雨、超標準洪水或罕見干旱等情況,進一步細化應急處置流程,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3基層防汛抗旱組織

              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防指和鎮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地區和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要針對當地特點,把洪澇干旱臺風防御工作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作用,確保防災減災救災在基層無盲區。嚴格落實省應急管理廳等八部門《關于加強城鄉社區綜合減災能力的通知》(蘇應急〔2020〕15號)提出的“八有”目標要求,制定簡便易行、實用管用、面向實戰需求的方案預案,可采用圖表等簡易明了的形式,重點在責任人落實、預警信息接收反饋、風險隱患排查、聯防聯控、轉移避險、力量組織、應急處置、現場管控、自救互救、信息報送等方面作出具體安排。尤其是針對群眾轉移避險明晰責任、明確轉移對象、轉移時機、轉移路線、避險安置地點、轉移人員管理等。壓實鄉鎮(街道)、村(社區)干部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防災減災救災責任。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

              3.1.1 預防準備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防范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構建水旱災害易發重點區域防御機制和監測網絡,落實責任人、搶險隊伍和應對措施,加強搶險專業隊和服務組織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及時修訂完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城市防洪應急排澇預案等各類預案。縣防指成員單位要及時修訂完善本行業領域防汛抗旱專項預(方)案,按有關規定報批并組織實施。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搶險物料,合理配置。在重點防御部位,現場前置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信息共享,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7)轉移安置準備。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鎮(區、街道)負責本區域人員轉移工作。組織落實應急避難場所并及時向社會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轉移安置的各項準備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各地做好船只回港避風和水上作業人員、高涂養殖人員、危險地區人員、外來旅游人員、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所在人員的轉移避險工作。

              3.1.2檢查巡查

              (1)縣防指應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檢查,對發現問題及隱患,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整改。

              (2)縣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應提前分析行業(系統)的隱患風險,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交通道路、雨水管網、園林綠化、通信電纜、電力線路、戶外廣告牌、小區排水系統等設施的檢查和巡查,有針對性地采取預控措施,落實搶險隊伍和物資等各項準備工作,實現風險閉環管理。

              3.2監測預報

              縣氣象、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加強暴雨、洪水、風暴潮、旱情的監測和預報,將結果及時報告縣防指及各地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并按權限向社會發布有關預警信息。遭遇重大災害性天氣時,應加強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并對未來可能發展趨勢及影響作出評估,將評估結果報告縣防指及各地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3預警

              縣各有關部門應建立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報送、發布機制。

              3.3.1縣氣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依法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3.3.2縣水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情汛情旱情監測預報,依法及時發布水情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險情信息;及時向縣防指報告水情汛情旱情監測預報預警和調度信息。

              3.3.3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指導開展與防汛有關的地質災害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監測預警工作,依法及時發布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信息。

              3.3.4 預警信息發布、調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網站、廣播、電視、報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報器、宣傳車等,必要時可組織人員逐戶通知。

              3.4主要防御方案

              3.4.1暴雨內澇

              (1)梅雨期和臺風影響期,可能出現影響時,水務部門應科學調度水利工程,提前預降水位,騰出庫容;當出現突發性大暴雨,水務部門應及時調度水利工程,盡快排出澇水,降低河道水位。

              (2)降雨過程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部門、城管部門要加大重要路段、重點區域、隧道、地下空間等重點部位的巡查力度,一旦發現積淹水情況,立即采取措施搶排。消防等專業搶險隊伍要積極配合。

              (3)縣防辦協調區域內的應急排澇設施,做好應急排澇準備,必要時請求市防辦支援,調度沿江外排澇水等。

              (4)出現險情時,各地、各行業部門應立即組織人員轉移。

              3.4.2 風暴潮

              (1)縣防指應密切監視風暴潮動態,防汛責任人按預案進崗到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時發布預警,立即報縣防指。

              (2)農業農村、海事部門按職責組織海上船只回港避險,落實無動力船只安全監管措施;文化與旅游部門關閉沿海旅游景點、景區,組織游客安全轉移。

              (3)如東縣小洋口閘站潮位出現5.4米(廢黃河基面)以上時,堤防防守責任單位、工程管理單位組織力量加強巡查,對病險堤防、涵閘進行搶護或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3.4.3 干旱

              (1)強化地方行政首長抗旱目標責任制,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要落實責任,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2)縣防指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縣防指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加強旱情墑情監測,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調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增加可能干旱地區可用水源;及時分析旱情變化發展趨勢及影響,上報、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信息,適時向社會通報旱情信息。

              (4)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并報市防指備案。必要時經本級政府批準,啟動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各項特殊抗旱措施,條件許可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5)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3.4.4 水利工程險情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等水利工程險情前期征兆時,當地政府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并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發出警報。預判無法控制險情時,當地政府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并視情況搶筑防線,控制災害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2)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等水利工程險情后,當地政府應立即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堵口。水務部門負責搶險技術支撐,并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堵口創造條件;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隊伍、物資支援搶險。

              (3)堤防決口、水閘垮塌等重大險情必要時可越級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總體要求

              4.1.1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為汛期(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后)。進入汛期,縣防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2應急響應分為防汛應急響應和抗旱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級別。Ⅰ級應急響應為最高級別響,其次是Ⅱ級、Ⅲ級、Ⅳ級。每級應急響應行動包含低級別應急響應的所有內容。應急響應啟動后,縣防辦及時通過公文平臺或傳真發送至縣防指各成員單位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并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

              4.1.3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本級預案和縣防指的工作部署要求,全力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及搶險救災工作,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按要求向縣防辦報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4.2Ⅳ級應急響應

              4.2.1啟動條件

              (1)縣氣象臺發布暴雨藍色預警信號。

              (2)本縣發生一般洪澇;如泰運河掘港站水位接近或超過警戒水位,受澇面積在40萬畝以內。

              (3)流域性防洪工程、區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現一般險情。

              (4)部分地區發生輕度干旱,且抗旱水源基本滿足要求,受旱面積在40萬畝以內。

              (5)市級啟動防汛Ⅳ級響應(涉及我縣)。

              (6)其他需要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4.2.2 出現以上條件之一,縣防辦主任組織會商研判,決定啟動全縣Ⅳ級應急響應,并向縣防指常務副總指揮報告。

              4.2.3 響應行動

              (1)縣防辦主任主持會議,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氣象等成員單位參加,作出相應工作安排。

              (2)縣防辦主任坐鎮指揮。

              (3)縣防指發布防御工作通知。

              (4)縣防辦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組織協調全縣防汛抗旱工作。

              (5)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縣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職責,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和災情,組織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汛抗旱工作,及時向縣防辦報告工作動態。

              (6)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準備狀態,一旦受災,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

              4.3 Ⅲ級應急響應

              4.3.1 啟動條件

              (1)縣氣象臺發布暴雨黃色預警信號。

              (2)沿海高潮在警戒潮位以上,如泰運河掘港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并有繼續上漲趨勢,受澇面積在40~60萬畝。

              (3)流域性防洪工程、區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現重大險情。

              (4)全縣發生中度干旱災害;抗旱調水源出現階段性困難,受旱面積在40~60萬畝。

              (5)市級啟動防汛Ⅲ級響應(涉及我縣)。

              (6)其他需要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4.3.2 出現以上條件之一,縣防指常務副總指揮組織會商研判,決定啟動全縣Ⅲ級應急響應,并向縣防指總指揮報告。

              4.3.3 響應行動

              (1)縣防指常務副總指揮或副總指揮主持會議,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氣象等主要成員單位參加,作出相應工作安排。

              (2)縣防指指揮坐鎮指揮,明確相關單位進駐縣防汛抗旱指揮中心,進行聯合值守、現場辦公,協助指揮調度,做好相關數據統計相關工作。

              (3)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縣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職責,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和災情,組織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汛抗旱工作,及時向縣防辦報告工作動態。

              (4)縣防指做好搶險物資和隊伍準備,視情派出工作指導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值班狀態,組織巡檢,一旦受災,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

              (6)公共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及時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盡可能減少外出,戶外活動注意安全避險。

              4.4Ⅱ級應急響應

              4.4.1 啟動條件

              (1)縣氣象臺發布暴雨橙色預警信號。

              (2)沿海潮位或內河水位接近或達到設計水位:洋口潮位▽6.0~▽6.82米,如泰運河掘港站水位▽3.3~▽4.0米,受洪澇面積在60~100萬畝,絕收面積6~10萬畝。

              (3)流域性防洪工程、區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或小型涵閘出現垮塌,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全縣發生嚴重干旱,受旱面積60~100萬畝,絕收面積6~10萬畝,主要內河水位持續偏低對農業灌溉用水和內河航運造成很大困難。

              (5)市級啟動防汛Ⅱ級響應(涉及我縣)。

              (6)其他需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4.4.2 出現以上條件之一,縣防指常務副總指揮組織會商研判,決定啟動全縣Ⅱ級應急響應,并向縣防指總指揮報告。

              4.4.3 響應行動

              (1)縣防指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會議,縣防指全體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全面部署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與相關地區加強視頻會商,及時作出針對性的安排部署。

              (2)縣防指常務副總指揮坐鎮指揮,副總指揮按照分工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縣防指發布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召開防汛抗旱工作會議,進行緊急動員部署。

              (4)縣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按照縣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職責,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和災情,組織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汛抗旱工作,及時向縣防辦報告工作動態。

              (5)縣防指各應急處置工作組牽頭部門以及氣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海事等部門進駐縣防汛抗旱指揮中心。

              (6)縣防指派出工作指導組或專家技術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7)相關地區和縣相關部門要果斷采取“三停”(停止集會、停課、停業)和封閉交通道路等強制措施。

              (8)發生重要險情、災情時,縣委、縣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深入一線,組建前線指揮部,靠前指揮、現場督查,迅速組織力量搶險救援和人員轉移。

              (9)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處置狀態,迅速組織巡檢,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根據險情災情需要和地方請求,人武部、消防等各類搶險隊伍做好人員待命準備,視情投入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10)公共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滾動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檢查落實自我防范措施。

              4.5Ⅰ級應急響應

              4.5.1 啟動條件

              (1)縣氣象臺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

              (2)沿海潮位或內河水位達到或超過五十年一遇標準:洋口潮位▽6.82米以上,內河如泰運河掘港站水位▽4.0米以上,受澇面積在100萬畝以上,絕收面積10萬畝以上。

              (3)流域性防洪工程發生特別重大險情,海堤發生決口征兆前,中型涵閘出現垮塌,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全縣發生特大干旱,受旱面積100萬畝以上,絕收面積10萬畝以上;主要內河低于以下水位:如泰運河掘港站▽1.05米,并且持續下降,嚴重影響農業灌溉用水和內河航運。

              (5)市級啟動防汛Ⅰ級響應(涉及我縣)。

              (6)其他需要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4.5.2 出現以上條件之一,縣防指總指揮組織會商研判,決定啟動全縣Ⅰ級應急響應。

              4.5.3 響應行動

              (1)縣防指總指揮主持會議,縣防指全體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

              (2)縣防指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坐鎮指揮,縣防指全體成員單位進駐縣防汛抗旱指揮中心。

              (3)縣委、縣政府領導到各聯系鎮(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檢查指導防汛工作。

              (4)縣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進入指揮崗位,組織指揮本系統、本行業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搶險工作,確保各項防范措施落實到位。

              (5)各地和縣相關部門要果斷采取“三停”(停止集會、停課、停業)和封閉交通道路等強制措施。

              (6)發生重要險情、災情時,縣委、縣政府負責同志深入一線,組建前線指揮部,靠前指揮、現場督查,迅速組織力量搶險救援和人員轉移。

              (7)縣防指派出工作指導組、專家技術組等應急處置工作組赴一線檢查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8)全縣各級搶險隊伍進入應急作戰狀態,全力組織排險,各應急物資保障單位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全力保障。各社會救援組織、消防等各類搶險隊伍全力投入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9)公共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滾動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緊急通知,提醒市民進一步檢查落實自我防范措施。

              (10)根據汛情、災情、險情發展,報經縣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依法宣布受影響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

              (11)當災害持續發展到本縣層面難以控制和處置時,請求上級和有關方面支援。

              4.6指揮與調度

              4.6.1 出現水旱災害后,縣防指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市防指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6.2 縣防指負責人應迅速到崗到位,分析事件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6.3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后,縣防指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7 緊急搶險

              4.7.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縣防指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4.7.2 縣防指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迅速調集資源和力量,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

              4.7.3 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縣防指統一指揮,各單位和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8 信息報告和發布

              4.8.1信息報告

              (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細,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當出現較大汛情、旱情、險情、災情,書面報告時間最遲不超過事發后1小時,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重大、特大汛情、旱情、險情、災情,書面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發后40分鐘,電話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發后20分鐘。

              (3)縣防辦接報后第一時間報告縣防指,并做好處置準備,按照相關預案和報告制度的規定報縣政府和市防辦。

              4.8.2 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2)縣防辦統一審核和發布防汛抗旱動態;防災抗災救災信息由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和發布。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播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9 應急響應變更和結束

              4.9.1縣防指根據災害發展趨勢和對我縣的影響情況適時變更應急響應等級。

              4.9.2當出現以下條件時,經縣防辦會商研判,報縣防指領導同意后,結束防汛應急響應:

              (1)縣氣象臺解除暴雨預警信號。

              (2)縣水務局解除水情預警信號。

              (3)工程險情得到控制。

              (4)災情得到有效緩解。

              5 保障措施

              5.1 組織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完善組織體系,細化成員單位任務分工,明確工作銜接關系,建立與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組織協調等工作機制。

              5.2資金保障

              防汛抗旱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縣財政部門負責縣級防汛抗旱資金的調撥和安排,縣政府適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全縣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縣水務、交通、財政部門要積極請求上級財政支持安排工程建設補助經費。

              5.3 物資保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縣防辦按照市防汛抗旱工作任務清單要求,負責縣級防汛物資儲備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救災物資的應急需要。防汛重點地段附近要儲備一定的防汛物料,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規范、調運快捷,以確保防洪搶險的需要。

              各鎮(區)、街道辦事處根據縣防汛抗旱工作任務清單要求,保證群眾性防汛物資的儲備。

              5.4 隊伍保障

              防汛抗旱搶險隊伍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基層搶險隊伍及社會搶險力量等組成。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電力、海事等部門組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工作。

              5.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和公路運輸、水路運輸經營單位必須全力以赴,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交通部門確保發生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同時制定防汛搶險物資運輸應急預案,成立應急運輸隊伍。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7 安全防護和醫療保障

              5.7.1各鎮(區、街道)和縣防指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5.7.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縣防指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

              5.7.3醫療衛生防疫部門加強對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做好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8 通信與信息保障

              5.8.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縣防指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抗旱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堤防、閘站等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8.2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8.3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9 應急救援和裝備保障

              5.9.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5.9.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10社會動員保障

              5.10.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汛期或旱季,各鎮(區)、街道辦事處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5.10.2出現水旱災害后,縣防指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縣防指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必要時可通過縣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5.10.3各地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11 技術儲備與保障

              5.11.1 建設防汛抗旱指揮系統

              (1)按照全省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要求,保障與省、市防汛抗旱部門的計算機網絡系統貫通,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2)改進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統,使全縣報汛站的水情信息在第一時間內傳到縣防指。

              (3)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各級防汛搶險救災信息的共享。

              5.11.2 縣防指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縣防指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6 后期處置

              6.1 災情核查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評估城鄉住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農業、生態環境、工商企業等災害損失,按程序報批后作為災區災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據。

              6.2 災后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3 水毀工程修復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5 保險

              水旱災害發生后,保險機構組織在第一時間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根據保險條例實施理賠,盡快賠付災民錢款。鼓勵保險公司和群眾積極參與災害事故保險,相關部門應當為專業救援隊員辦理人身保險。

              6.6 社會救助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應急管理局和慈善會、紅十字會發動社會、個人或境外機構展開救援,負責接收和安排國內和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援助,根據不同渠道分級接收、統計、歸類整理、分發,開展社會救助。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負責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實行全過程監督和檢查,實施過程中實行逐級負責、責任到人,確保救助資金和物資用于受災地區和災民。

              6.7 補償要求

              縣防指在緊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汛(旱)期結束后應及時歸還或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調用專業防汛搶險隊或抗旱服務隊,由申請調用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對受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報縣政府審批。

              6.8 總結評估

              每年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縣防指各成員單位應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復盤評估,分析原因,總結經驗。

              7 宣傳、演習和獎懲

              7.1宣傳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國家和地方有關防汛抗旱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減災等知識和技能。

              7.2培訓

              7.2.1縣防指負責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等的培訓。

              7.2.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嚴格考核,保證培訓工作質量。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

              7.3 演練

              縣防指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全縣抗洪搶險應急演習,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縣防指負責組織。

              7.4 獎懲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防指聯合縣人事部門或報請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江蘇省防洪條例》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定義

              8.1.1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2 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3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4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5 輕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

              8.1.6 中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31%~50%。

              8.1.7 嚴重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l%~80%。

              8.1.8 特大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

              8.1.9 本預案所涉及水位基面為廢黃河基面。

              8.1.10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區、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防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防辦負責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級相應的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縣有關部門(單位)結合實際,編制本部門(單位)防汛抗旱應急專項預案或納入本單位應急預案,報縣防辦備案。

              各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每3—5年評估修訂一次,并按原報批程序報批。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防辦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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