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7年9月1日經南通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9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了《條例》,《條例》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全省設區的市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規范水利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為南通市保護防洪安全,加強水資源保護,優化水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南通市為半島型獨立水系,境內河網密布,水利工程面廣量大。全市共有17027條河道,總長24051千米,其中51條列入省骨干河道名錄;通江通海水閘共70座;主江堤總長172.49千米;主海堤總長212.8千米。經過多年的努力,南通市初步建立了防洪、擋潮、除澇、灌溉、降漬于一體的水利工程體系,在保障群眾生活、服務工農業生產、促進城市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部分工程管理范圍的邊界不清楚、權屬不明確,需要重新界定;“重建設、輕管理”的情況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方式相對落后,管理范圍內非法建設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安全管理責任還不夠明確;河道防污整治、防洪排澇體系建設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水利風景區的建設滯后,等等。而上位法的相關內容有的不夠明確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南通市原有的《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已于2009年廢止。同時,南通市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中也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新經驗和新做法,需要加以規范化和法制化。因此,南通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適合南通地方實際的法規來強化水利工程的管理與保護。
《條例》制定的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本省的地方性法規。借鑒了《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等外地法規。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5章,包括總則、工程管理、工程保護、法律責任、附則,共35條。主要內容是:
(一)總則。第一章就《條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政府和部門管理職責等作了規定。關于適用范圍和水利工程定義,《條例》采取“定義+列舉”的表述方式。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水利工程是指承擔防洪、除澇、蓄水、引水、提水、灌排、節水等功能的各類工程及其附屬配套設施,包括河道、涵閘、抽水站、堤防、灌區、湖泊、水庫等(第二條)。
關于政府和部門職責及管理體制。《條例》規定,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建設與管養并重,加大財政投入,保障安全運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負責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而言,一是實行統一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監管;二是實行分級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政府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進行直接管理,具體工作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承擔。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管理工作(第三條、第四條)。
在管理模式方面,為了適應形勢的不斷發展,南通市鼓勵探索多樣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推行社會化、市場化管理(第五條)。
(二)工程管理。第二章通過明確水利工程管理范圍、政府、部門和水管單位監管、養護責任以及重點監管舉措,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
關于管理范圍。《條例》將市域內的水利工程劃分為省管、市管、縣管和鎮管水利工程,實行名錄化管理和公示制度(第七條)。省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根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確定。市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中,焦港河等十二條市管河道以及市管涵閘、抽水站,能夠直接明確管理范圍的,作出了具體規定;因工程技術等原因無法確定的,設定幅度并授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劃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第八條)。縣管水利工程和鎮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后,報縣級政府批準后公布(第九條)。市、縣政府應當組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劃定工作,設置界樁和標識牌(第十條)。
為了強化監管、養護責任,保證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條例》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時組織除險加固(第十一條)。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水利工程的管理主體,落實管理責任。水管單位應當優化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為了強化安全責任,《條例》明確了政府的領導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直接責任(第十四條)。對于建設等活動的監管,《條例》規定,市管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重點監管,《條例》針對水利工程管理的實際,明確了嚴格建設項目審批、實施防洪影響補償工程、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重點措施。《條例》規定,在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設施和建筑物的,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工程設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應當經審查批準(第十五條)。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和行洪排澇暢通的建設項目,需同步實施防洪影響補償工程(第十七條)。本市中心城區、縣(市)城區范圍內建設項目占用水域造成水域減少的,應當就近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第十八條)。
(三)工程保護。第三章通過規定禁止行為、規劃編制、河長制、水系保護、堤頂道路硬質化、水利風景區建設等內容,加強水利工程的保護。
關于管理范圍內的禁止行為。《條例》依照上位法規定,結合南通實際,規定了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破壞水環境的禁止行為。例如,在堤防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墾種、放牧和毀壞護坡、林木草皮等;擅自圍墾、采砂或者建設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建(構)筑物;在涵閘、抽水站管理范圍內的禁止區域或者時段擅自擺攤設點、違規停放機動車輛、游泳;在河道內棄置、堆放秸稈等阻礙行洪的物體;傾倒、堆放、填埋垃圾、廢渣;侵占、損壞各類水利工程以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等(第十九條)。
河道管理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去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要求在全國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長制。《條例》規定,市、縣級、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以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目標,建立河長管理體系,全面實行河長制。南通市將河長制這一制度創新寫入法規,為維護全市河湖生態健康、實現永續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體現了南通市立法的特色。為了做好水系的保護工作,《條例》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不得擅自填堵或者改變原有的防洪排澇體系,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的,需報市、縣級政府批準(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為了加強江堤、海堤的保護。《條例》規定,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江堤、海堤堤頂道路硬質化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堤頂道路等設置限高桿等管理標志(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條例》還注重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條例》規定,市、縣政府應當以水利工程為依托,加強水利風景區的建設工作。《條例》還對水利文物保護和節約用水作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針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監管薄弱的問題,《條例》明確了政府、所有權人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職責(第二十八條)。
(四)法律責任。第四章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嚴格遵循處罰法定、處罰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規定了法律責任。一是落實統一管理原則。針對擅自移動、損毀界樁和標識牌、等效替代水域工程違法、管理范圍內從事禁止行為、阻斷防汛通道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等職權。例如,在本市中心城區、縣(市)城區范圍內建設項目占用水域造成水域減少后,未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涵閘、抽水站管理范圍內的禁止區域或者時段擅自擺攤設點、違規停放機動車輛、游泳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二是明確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相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三條)。三是規定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處理(第三十四條)。
(五)附則。第五章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時間。
